七一时评|实现社会数字治理需公众有效参与|南旭光专栏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发布时间:2022-05-06 12:47:13大数据智能化时代已到来,社会治理正向数字化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到社会生活、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及政府运作的方方面面,强大的数据富集功能为公众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全然不同于以往的“技术赋能”模式,促使大数据不仅成为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技术手段,还成为一种重塑公共治理模式的思维方式及治理理念。当然,实现社会数字治理必然需要提升并规范公众的参与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奠定“善治”基础。
提升公众参与数字治理的能力及素养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逐步确立,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在不同社会层面和公共领域发挥着参与式治理的作用,提高了行政机关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公众参与绝不是一个简单行为,需要参与者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较好的道德修养,以便最大程度介入公共决策过程,优化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能效。首先,要将公众参与的素质和能力提升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在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强化技术应用向制度变革转化的成效,对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社会公众则从思维模式、理念认知、行动方式、能力维度、综合素养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在基层社区开展培养培训,在参与治理实践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中进行多元化能力训练。其次,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优势,搭建各种吸引社会公众开展互动交流的参与平台,并在海量数据挖掘分析中,找准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完善民情联系机制,将社会治理与公众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耦合在一起,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互动,促进公众参与行为由消极被动服从逐渐向积极主动参与转变,使社会参与成为常态。第三,要以提升社会治理服务水平和效率为目标,推进大数据智能化技术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深度融合,为全面提高服务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行为的效率创造有利条件,有效树立大数据驱动的治理理念,切实增强政府介入并引导公众参与有序推进的能力,增强政府维护其参与过程中多重价值目标平衡的能力。
优化公众参与数字治理的空间建设
大数据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更迭,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生态,网民的增加和互动不仅推动了网络空间力量的增长,也让网络空间逐渐成为公民参与治理活动的长效平台,是信息交流、社会监督和民主参与的重要公共领域。网络空间的扩展和膨胀既打破了传统社会模式下公众民主参与渠道、手段和方式的限制,也弥补了参与方式的相对单一和不足,也让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可以快速有效开展,相应的利益诉求、权利表达、情感宣泄等都在互动交流中得到体现和诠释,进而让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效。但是,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过多、信息不足、信息扭曲都会给网络空间带来不确定性风险,而一旦无序性增大到阈值,任何一个小的事件就会导致裂变式传播并迅速引发信息的“蝴蝶效应”。为了更好地推动大数据时代的公众参与,应该从整体上优化数字化公众参与的公共空间建设。首先,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围绕体系架构、技术支撑、业务设计、资源整合等不同层面综合考量,构建网络空间社会参与共治体系,激发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活力,形成参与式治理合力;其次,要从治理配置入手,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体制机制设计,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致力于打造基于网络空间的多元互补、立体多维的社会参与新局面;第三,要从治理手段入手,加大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软硬件条件建设,加强技术工具的开发应用和数据资源整合,做实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体系,提高智能化治理水平。
强化公众参与数字治理的信息管理
尽管数字化的世界对社会公众而言还属于一片较新的疆域,但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生动活泼的自媒体却显然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往往愿意在这样一个虚拟空间中将自己真实的情感和利益诉求表达出来,这恰恰可以释放出难以描述的能量,或正面或负面,这就要求围绕公众参与构建以信息流为核心自动平衡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信息空间的创造功能。鉴于信息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和工具,要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营造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或意见表达的虚拟空间,汇集来源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视角多维度的信息,形成功能强大、界面友好、操作便捷、身份平等的对话平台,改变现实社会中的科层式权力结构,促使不同身份和背景的公众可以在规则约束下自由地参与社会治理。其次,要切实构建公众参与的引导机制。公众参与的直接动机是为了个人价值和自身利益诉求的实现,而数字世界的参与平等性不仅促进了新观点、新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还可能让沉寂多年的话题再次浮出水面,面对公众参与的话语模式更加开放的现实,政府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广泛汇集民意,充分掌握公众参与的诉求表达,建立政务舆情收集、筛选、研判、处置及回应机制,确保在应对社会重要时点、重大突出问题、热点事件时不缺位、不失声。此外,要充分利用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在处理信息不对称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强化信息获取能力和动态输入和反馈能力,增强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减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不平等,提升公众参与行为的“数字赋能”能效。
建立公众参与数字治理的保障机制
吸纳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正面意义,通过合理引导人们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等,可以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转,某种程度上充当着安全阀和润滑剂作用。当然,要实现这一目的,还得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尤其是数据互联互通机制、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这是促进公众参与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大数据时代公众有序参与的保障。首先,要建设数字化公民参与大数据平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整体上统筹协调数字政府建设,全业务链参与,打破因业务分割、部门孤立、系统不相容甚至主观抗拒等原因导致的“数据黑箱”“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重塑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多元化数据系统、多类型数据资源互联互通,确保公众参与的数字环境无阻隔感。其次,要完善公众参与的政府问责机制。将本地区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和频度等作为各类组织机构、职能部门等履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将数字政府、数字政务的成熟度指标纳入绩效考评体系,避免面向数字化环境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对所涉及的数据造假或者不作为现象要启动问责机制。第三,要健全公众参与的数据监管机制。政府要在建设大数据共享机制和数字政府平台系统的同时,和其他治理参与主体精确分工、密切协同,组建专门的监管督查机构与专业化队伍,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新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和动态评价方式,形成数据监管和公众参与程度监测的专业化与常态化机制。
我们生活在一个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智能信息时代,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既要将大数据技术全面地融入到社会治理过程,创造一个数据化公众参与的社会生态系统,充分释放技术红利,为公众参与提供精准、及时和科学的支撑,又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面向大数据时代的技术逻辑和公众行为特点,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程序化制度等,增强公众参与的自愿性、主动性、积极性和能效感,促进公众参与高效、有序地逐步扩大,进而实现政府治理和公众参与之间的权力平衡、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会秩序。
(作者系重庆开放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教授)
编辑:汪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