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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观察·南旭光专栏|新时代如何有效推进地方政府治理创新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发布时间:2023-03-07 16:52:41

地方政府治理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对社会治理所作的整体性顶层设计在地方层面实践落实的重要内容。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之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各级地方政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围绕管理创新、制度变革、治理优化等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任务。

当然,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向新发展格局,地方政府社会治理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和诸多新的挑战。地方政府要实现有效的、持续的治理创新,必须要建构符合地方实际和特色的自我推进机制,重构治理创新的价值认同、推动信息技术数智赋能,实施有效的资源配置和创新策略。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释放推动地方政府治理创新活力,促进其发挥作用。

坚持人民至上,强化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价值认同

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和核心价值理念,地方政府治理创新如果背离了这一原则就会引发一系列治理困境。为此,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地方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民至上的利益导向,将其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基石。

不管地方政府如何探索实践治理创新,都要聚焦人民需求,将制度优势更充分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方面,要围绕新时代我国主要社会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灵活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围绕“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福祉”的基本思路,采取有效的措施推进各项工作,并增强地方政府评价的综合性、科学性、全面性;另一方面,要切实避免地方政府对治理创新变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偏利性”,破除可能因自我膨胀而存在的政府自利性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施政逻辑,在地方政府治理创新过程中敢于面对新矛盾新挑战,牢牢树立公共性、共享性、创造性。

坚持守正创新,推进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数智赋能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数字化已成为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的关键力量,促使社会治理模式不仅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也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治理要充分利用数智赋能作用,在守正中推进治理创新。

适应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新形势并积极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是地方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全方位、系统性、一盘棋推进数字化改革,架设统一的数据标准,构建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基层政府与垂直部门的数据共享融合,构建坚实的数字底座,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并实现“一网通办”式的整体智治、高效协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着力构筑党建统领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确立科学有效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支撑,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治理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国之治”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形成新范式,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重构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匹配策略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辩证地看待社会治理中的问题与短板,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有序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治理策略。

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创新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聚焦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方面,要围绕如何“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开展积极有效的研究探索,基于所处的区位特点、按照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学习和复制成功的治理模式和经验,构建治理创新的科学推进机制,并为之确立有效的运行保障和可操作的匹配策略;另一方面,要破除“做出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动机”,最大限度地推进公民参与,构建高效、透明的政民互动平台及多元治理主体沟通网络,切实减少治理创新过程中的“盲从性”,最大程度地通过治理创新提升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系统观念,激发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制度活力

社会治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完善多元互动关系,夯实社会治理的根基。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必然降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治理合力。

当然,地方政府治理创新体现在系统性一揽子制度设计,其重要成果是制度建设,长效运行机制在于制度活力。一方面,推动地方社会治理创新,一定不能只为了短期政绩而追求“短平快”的政策效果,而要对成功的经验给予不断总结提升和优化完善,促使各类制度得以有效整合,构建良好的激励结构,从而形成体系化的一揽子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推动地方社会治理创新,一定不能只热衷于制定新政策而忽略了政策的存在条件和执行效果,要切实减少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的“人治”因素,规范责任体系和权力限度,优化制度建设的生成机制、实施机制和评估机制,保障治理创新的基本方向、总体目标、主体行为及实施结果,形成有效反馈。

(作者系重庆开放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教授)


编辑:汪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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