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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④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有何要求?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发布时间:2023-10-23 08:39:05

编者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党内法规,在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的修订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0月17日起,中共重庆市委当代党员杂志社开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学习专栏,方便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敬请关注!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干部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


编辑:熊燕 王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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