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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作者:王昌奎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发布时间:2024-04-02 17:30:06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将其当成规范约束自身行为的戒尺和监督执纪的准绳,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以严明纪律护航党的事业行稳致远。

从政治上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彰显了一以贯之加强纪律建设的鲜明态度,以严明纪律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学习《条例》,首先要把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政治自觉。《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贯穿始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等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彰显了党内法规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强调与时俱进加强纪律建设;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中增写和强调了相关内容,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坚持精准运用党的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促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和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必须把《条例》作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结合实际将其贯穿到履职的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提高站位深入学,将《条例》放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时代背景下学习领会,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深刻把握《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自觉把学习《条例》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认识。结合实际贯通学,将学习《条例》与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贯通起来,把准红线、底线。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延伸学习《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切实增强纪法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立足职责推动学,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条例》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尤其要把握好《条例》中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新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充分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带头遵守好《条例》,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这个“打铁的人”成为“铁打的人”。持续深化纪律建设,用好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监督推动落实重庆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十项举措,健全党委(党组)政治生态修复净化责任落实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着力解决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把清廉重庆建设作为重要抓手,突出严的基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用好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人、身边案唤醒“梦中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提升纪法素养、增强运用纪法能力是前提,要在加强纪法知识储备上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纪法水平;要在监督领域专业知识上下功夫,了解相关行业业务运行情况、政策法规要求,真正懂行知情,提高日常监督、专项整治能力。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是核心,要恪守纪检监察权力边界,在处置问题线索、开展执纪审查等环节,精准审慎运用纪检监察权力。严格自我约束,要经常性对照《条例》自我检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一言一行都合规、合纪、合法。要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制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等内控机制的监督约束,把权力运行关键点和风险点关进制度笼子里。要严格落实廉洁风险防控办法、“八小时外”监督措施等制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坚持从严管理和担当作为相统一。纪检监察机关要稳妥把握《条例》执行的精准度,既要有纪律要求的“硬度”,也要体现组织关爱的“温度”,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抓。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全面从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并督促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督促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双清单”制度,建立履职提醒制度。严格落实重庆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十项举措,抓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熊雪、郑洪两案纪检监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持续深入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全面彻底肃清邓恢林流毒影响,持续修复净化政治生态。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法法衔接,坚持纪法双施双守,注重纪法融会贯通、相得益彰,统筹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精准把握党纪政务等处分匹配要求,做到规纪法贯通、纪法罪衔接。贯通执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推动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严格落实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等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沟通协作,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更加有效地衔接配合。深化运用党的政策策略,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精准处置,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敢于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持续释放“为担当者担当”的强烈信号。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加强和改进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放下包袱、重拾信心,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作者: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

编辑:别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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