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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要警惕三种错误想法

作者:张丰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发布时间:2024-06-07 10:28:39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紧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党组织多元化安排集中学习,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开展自学,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在学习中存在一些思想误区,应当予以纠正。

要纠正“置身事外”的认识误区

本次党纪学习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条例》,对象是全体党员干部,没有例外。但一些党员同志自以为“立得住”、不可能违反党纪;一些同志认为自己“位置低”、没机会违反党纪;还有一些同志认为自己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自身没有“大问题”只有一点“小九九”,熟知如何规避问题、回避矛盾,就算其他人摔得“鼻青脸肿”,自己也能“毫发无损”。殊不知,那些“立得住”的,可能没有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犯错误,没有实施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工作中、生活中的言行瑕疵满满、漏洞百出。“没机会”的只是心存侥幸,“机会”一来,由于学习与自省长期缺位,理想信念的“堤坝”一冲就垮,诸如安徽滁州工作人员张雨杰侵吞公款6900余万元,北京辛庄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石凤刚各项违法所得5.8亿元等,“小官巨贪”不胜枚举。至于那些“有经验”的“老江湖”最后走向深渊的更是比比皆是,甚至很多领导干部“最后在忏悔书中都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条例》作为贯穿广大党员干部从政生涯、日常生活始终的“大政方针”和“行动指南”,唯有专精覃思、常学常新,才能用所学知识检视自身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学出坚定信仰、学出使命担当。

要纠正“浅尝辄止”的肤浅认知

有些同志觉得《条例》等同于一般政策性文件,基本了解即可,不用逐字逐句精读,无需逐条逐项分析。但事实上,《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是将各类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呈现提炼总结成抽象的条文,专业从业人员亦需反复研读才能“知其言又知其义”,遇到不同案例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复琢磨讨论才能廓清迷雾,更何况其他党员干部?在学习过程中,既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悟,又要通过专题培训、论坛研讨、讲座解读、警示教育等形式将新旧条款内容对照起来,阐释条例修改的历史背景和主旨要义,针对“六项纪律”中易搞错、易忽略、易混淆的条款和语句,精讲精研精读,讲清楚条文释义、析透彻内涵精髓,力求让党员干部形成眼见条款,脑海里便出现各类情形、注意事项、盲点所在的条件反射。“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唯有在不断地、反复地学习中,才能对条文真正“了如指掌”,从而有效指导实践。也唯有在日复一日的政治洗礼、年复一年的思想淬炼中才能逐步树立起对党纪党规强烈的敬畏心,逐步形成日常履职中的防微杜渐、“八小时外”的廉洁齐身,进而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要纠正“学用脱节”的本本主义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如果不坚持学用结合,两手抓两促进,党纪学习教育就容易产生学而不用、用而不精的学用“两张皮”问题,容易造成“纸上得来”的本本主义、形式主义。在学习过程中,各级党员干部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抓好结合融合。比如,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的具体违纪情形与《条例》充分结合比对,做到全面熟悉、精准使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结合分管负责领域情况,厘清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对照条例一一深入检查,做到廉洁从政、行稳致远;普通党员同志应当结合新充实细化的处分规定以及新调整的违纪类别,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及时汇报、纠正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抓早抓小、干净干事。同时,各级党组织在统筹组织学习时,要通过以学代训、以学促干的方式,结合案发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将条例讲深讲透,让党纪之威严利剑高悬、党纪之要义烂熟于心。要在学习中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举措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力推手,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作者单位:北碚区纪委监委)


编辑:熊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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