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之微思考
作者:李树财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发布时间:2024-11-28 10:30:06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首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明确强调,也是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具体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
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前提是,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纪,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如其行为只违反《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纪,但不构成违法的,将不存在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问题。简言之,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既违纪又违法,才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一说。
实践中,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存在适用范围泛化风险,能否准确把握其精髓,事关执纪执法的规范性、精准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需引起高度重视。以“对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为例。部分情况下可能存在,在拟给予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政务处分时,不自觉地将其“假定”为中共党员违纪,确定其党纪处分档次后,对照处分影响期,“匹配”政务处分档次。例如,用党纪处分第一档(警告)“匹配”政务处分第二档(记过),影响期均为一年。而实际上,政务处分第一档(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这为被处分人提供了一种更为有利的选择可能。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即便规范匹配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也是限于重处分,轻处分可以单独给予。
故此,上述“匹配”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若给予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政务处分时,都将其“假定”为中共党员违纪“匹配”政务处分档次。那么,政务处分第一档(警告),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它解决了以往对部分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其参考《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实际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在处分种类、处分影响期、违法情形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政务处分从其创设之初,就蕴涵了其既有刚性的约束又区别于纪律处分的考量。比如,党纪处分共五档,政务处分共六档,这实际上赋予了监察机关更大的政策适用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拟给予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政务处分时,完全可以依据其违法事实,大胆使用包括政务处分第一档(警告)在内的各种处分档次。这既体现了纪严于法,对中共党员高标准严要求,又可以避免因政策把握不准拔高对公职人员中非中共党员违法处分的档次。
总之,严格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适用范围,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量法标准的应有之义。给予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政务处分,应该以《政务处分法》为遵循,基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的不同,审慎确定处分档次,不能盲目越界“匹配”。值得注意的是,给予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政务处分,可以参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确定政务处分档次,这主要体现了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参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公职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政务处分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作者系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纪委书记)
编辑:杨士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