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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等地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护航国企高质量发展

作者:刘一霖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5-06-18 08:19:49

特邀嘉宾

刘文杰山东省青岛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源源重庆市长寿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周红波河南省孟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有何重要意义?当前国企领域有哪些易发多发“四风”问题,呈现哪些特点?如何紧盯“四风”突出问题持续深入纠治,不断强化作风建设保障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对此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刘文杰: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要持续强化党的作风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加强作风建设是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期任务,国有企业没有特殊、不能例外。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有利于推动党的作风持续向好,不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国有企业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党中央在国企领域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加强作风建设是深化国企领域治理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相互交织,是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表明,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往往源于小事小节失守,最终由风及腐、风腐交织,从“破纪”走向“破法”。要加强国有企业作风建设,在抓细抓常抓长上持续发力,使少数胆大妄为者知止收敛,压缩权力任性空间,推动管出习惯、化风成俗,增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红线”意识。

加强作风建设是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是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应该体现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作风的要求,使改进作风的过程成为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成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过程。进入新时代、迈进新征程,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重要使命,也面临不少挑战和困难,迫切需要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更需要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引导广大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锤炼党性修养,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干事创业,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李源源: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其作风建设成效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落地、核心竞争力提升以及抵御“逆全球化”风险的能力,是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根基的重要保障。

从落实方针政策维度看,国有企业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加强作风建设能够推动国有企业党组织更加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环节中落地落实、一贯到底。

从推动改革发展维度看,作风建设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和“压舱石”,要以作风建设破除改革发展中的障碍,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风险防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发挥更大效能。

从加强队伍建设维度来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坚守党的初心使命、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保证,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的时代需要。国有企业要把坚决贯彻党的作风建设的要求同自身特点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进一步推动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锤炼敢于斗争、善于作为的担当精神,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队伍,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注入强劲人才动能。

当前国企领域有哪些易发多发“四风”问题,呈现哪些特点?

刘文杰: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经营投资活动链条长、层级多、规模大,必须紧盯重点问题,精准发力施治。

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一是少数国企在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打折扣、搞变通,落实不到位问题。有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片面强调企业的经济属性、市场属性,把国有企业混同于一般的经济实体,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没有严格执行。二是个别国企领导干部存在乱作为的情况,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盲目决策。有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习惯于个人拍板定调,对应该事先进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的项目,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决策处置。三是少数国企党员干部担当精神欠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有的在合同执行、资产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中粗枝大叶、浮于表面、疏于履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四是有的国企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好大喜功、弄虚作假。个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为了经营业绩“好看”,或是应对绩效考核,开展虚假贸易,搞数据“注水”。

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一是有的国企存在违规吃喝问题。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时需要进行商务接待,在执行中有的对标准把握不严,给违规吃喝留下可乘之机。有的将个人吃喝包装成企业商务接待,违规报销,也有的“不吃公款吃老板”,将违规吃喝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二是一些国企公车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有的公车私用,有的私车公养,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加油积分等为私家车加油,或将私家车在企业定点维修保养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并使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还有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规配备公务用车,甚至长期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业务合作企业的车辆。三是少数国企党员干部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有的违规收受上下游合作单位的烟酒、茶叶、礼金等财物。四是一些国企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一些国有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私设“小金库”账外开支等方式滥发福利补贴,还有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无制度依据、无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决定用公款为本人及部分班子成员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绩效奖励。此外,公款旅游、违规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等问题在国企领域也时有发生。

李源源:从近年来通报的案件来看,国有企业“四风”问题常与腐败紧密交织,呈现出复合性特征,风腐一体,互为表里。国企领域“四风”问题与腐败行为相互交织,如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程中,个别干部借国企改革、资产盘活之机搭建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渠道,并将违规吃喝、收受礼品礼金等作为利益勾连的“铺路石”,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破坏改革发展环境。此外,有的国企中还存在隐形变异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将违规吃喝包装成“市场营销”“业务洽谈”,妄图掩盖违规本质,有的通过电子红包、预付卡、快递等方式收受礼品礼金,或者以“顾问费”“咨询费”名义收受好处等,意图逃避监管,还有的以“考察培训”“营销费用”等看似合规的事由违规套取资金等,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督查处难度。

国企领域“四风”问题时有发生的原因何在?

刘文杰:国企领域存在的这些“四风”问题和行为可能面临不同纪法责任。

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系违反政治纪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也对此类行为明确了处分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盲目决策、搞“一言堂”的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行为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对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作出处分规定;同时,《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也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方面。对违规接待、大吃大喝、“不吃公款吃老板”等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也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也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此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周红波:制度笼子越扎越牢,为纠治“四风”提供了坚实保障。但也要清醒意识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在国企领域,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堤坝仍有缺口,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尚未完全清除。少数国企党员干部对“四风”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业绩好就行,“一俊遮百丑”,吃点喝点不是什么大事,甚至是“社交需要”,是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的“润滑剂”。有的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国有企业层级多、人数多,监管上难免存在“盲区”,监督触角不可能完全到达,或者认为“法不责众”,跟风参与违规吃喝或收受礼品、礼金。

二是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国企以“市场灵活性”为由,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有的对于公款开支、商务接待、福利发放等方面事务审核把关不严,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执行。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国企内部虽然有纪检、审计、财务等方面监督,但存在监督协同性不足的问题,从事监督的人员流动性大、业务不精熟或碍于人情不愿监督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外部监督受限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对隐蔽性强的“四风”问题难以发现。

三是深化改革与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国企尚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不清,导致“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部分国企党组织对整治“四风”问题的政治责任认识不足,将整治工作等同于“开会传达”,未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

治理国企领域“四风”问题必须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廓清错误认识,坚定不移正风肃纪,让严的要求真正化风成俗、成为自觉。

如何紧盯“四风”突出问题持续深入纠治,不断强化作风建设保障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李源源: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国企领域“四风”突出问题,压实责任、强化监督、标本兼治,让严的要求真正在国企落地生根。

一是压实政治责任。紧盯“关键少数”,通过述责述廉、约谈提醒、制发履职提醒函、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常态化推动企业“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扛牢作风建设政治责任,自觉抵制“小事小节论”“行业特殊论”“影响发展论”等错误思想和松劲懈怠、疲劳厌战等不良倾向,锲而不舍纠治“四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聚焦国企领域作风问题易发多发关键环节,采取交叉检查、异地互查、数据分析筛查等手段,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重点对吃喝隐形变异、违规收送电子红包等“四风”问题深挖细查。同时,借助公权力大数据监督系统等平台,实现实时监测和智能预警。

三是深化标本兼治。始终坚持把风腐同查同治理念贯穿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整改整治全过程,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腐败问题本身,还要同步深挖背后的作风问题,针对监督发现的财务审批、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清廉国企建设,引导国企党员干部把廉洁自律内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过硬作风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周红波:紧盯“四风”突出问题持续深入纠治,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更好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将作风建设与企业治理深度融合,以严的基调、实的举措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拧紧思想阀门,强化纪法震慑。理想信念动摇是“四风”顽疾产生的根源所在。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纳入国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必学内容,通过专题研讨、党性分析等形式,引导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拧紧思想阀门。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综合运用典型案例通报、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强化纪法震慑。

完善制度体系,细化负面清单。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对现有作风建设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制定廉洁从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性规定,规范员工行为,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落实国企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制度,推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终身追责,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将廉洁指标纳入职业经理人考核,对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增强监督效能,整合监督资源。整合国有企业内部纪检、审计、财务、巡视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与外部监督的协作,主动接受国资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与地方纪委监委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同时,将智慧监督融入作风建设,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接入财务、采购、招投标等系统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资金流向、供应商关联关系等进行实时监测,构建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权力运行。持续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将作风建设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要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动国企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严肃追责问责,形成长效震慑。除了加强对国企“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监督外,还要集中力量、时间对“四风”突出问题进行深化治理,对发现的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准确把握风腐一体、风腐交织的阶段性特征,紧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问题,坚决“由风查腐”。加大力度查处腐败背后的不正之风,既查清涉案对象本人的作风问题,又着力发现涉及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针对“四风”案件暴露出的监督漏洞和制度短板,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推动标本兼治。

编辑:王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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