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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纪法丨滞留境外整整一周,组织纪律能靠“以为”吗?

作者:罗泽旭 郑派

文章来源:《党员文摘》发布时间:2025-07-15 09:35:15

【案说】

“老周,你孩子的学校在哪个国家?行程路线都定好了吗?”2024年3月,A区某镇四级调研员周某某向该镇党委提交出国申请时,镇纪委书记特意追问细节。

周某某翻出手机里的行程单,信誓旦旦:“就去Y国探亲,4月4号出发,19号准时回来。”镇党委经集体研究,批准其请假15天,并再三叮嘱:“境外情况复杂,行程有变必须第一时间报备!”

临行前,镇纪委对周某某进行纪律谈话。谈话室里,周某某捏着茶杯,目光游离,嘴上应着“一定遵守纪律”,心里却嘀咕:“我都快退休了,你们何必这么较真……”

销假的日子已到,周某某的办公桌却空无一人。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电话那头传来周某某的叹息:“哎,在国外爬山摔伤了腰,这会儿刚回国,正卧床休养呢!”同事提出上门探望,他却连连推辞:“别麻烦,过两天就好。”镇纪委核查发现,他的航班实际是4月25日从C市入境,比备案回国时间整整晚了一周,且19日至25日期间提供不出任何就医记录。面对铁证,周某某终于坦白——所谓“腰伤”纯属谎言。

“我想着反正要退休了,岗位也不重要,多玩几天以为没人会发现……”周某某低着头,声音越来越小。

“老周,你滞留境外整整一周,组织纪律能靠‘以为’吗?”在镇纪委的批评教育下,周某某道出了推迟返程的实情。他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少有机会出国,于是心存侥幸,在没有向组织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推迟返程,在国外和妻子多玩了几天。

经查,周某某因私出国虽经批准,但存在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且未向组织报告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最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

违规因私出国(境)不是个人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周某某擅自滞留境外且隐瞒实情的行为,既是对组织程序的无视,也反映出其党性观念的淡薄,违背了国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将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改变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列为应受处分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处分种类。党员因私出国(境)经批准后,如果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本案中,镇纪委在周某某出国前已经进行谈话提醒,周某某在明知组织纪律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以自己临近退休为由放松自我要求,在没有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实践中,“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擅自变更报经组织审批时申报的因私出国(境)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是指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违反关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等规定逾期滞留境外的行为。

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报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国家。

纪律面前没有“特殊身份”,更无“退休缓冲区”,无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都应当始终绷紧纪律之弦。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各级党组织要以案为鉴,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通过谈心谈话、案例警示等方式强化纪律意识,也要完善证照管理、行程核验等制度,切实将严的基调贯穿干部管理全过程,确保组织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重庆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室)


编辑:孙茜 余丽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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