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致驾驶人违章被罚
工人日报看重庆|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
作者:卢越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25-10-23 09:43:06
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遴选出7件既能体现修正后行政诉讼法精神要求,又具有裁判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案例聚焦行政案件多发高发的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领域,体现一揽子解决民事行政争议、依法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某丁字路口右转进入某小学的行进路段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等标志,但在进入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了“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2018年6月16日,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该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地上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秦某某进退两难,遂驶入了禁行路段。
2018年7月5日,綦江交巡警支队认定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学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秦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綦江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前述处罚决定。根据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知: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案涉路段抓拍设备共抓拍5814车次。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19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外,还应当考虑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因素。秦某某驾车行至该丁字路口时,路口前方或其他相应位置并未设置“禁止右转”等相关提示标志。此种情况下,一般人的反应是此处可以右转,既然可以右转,右转后的道路一般情况下均可以通行。
法院认为,本案綦江交巡警支队虽然将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致使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容易越过禁行道路,造成违章。结合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发生高达5814车次因同一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法院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秦某某请求撤销綦江交巡警支队所作案涉处罚决定和綦江区公安局所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
编辑:王柏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