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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江何曾负·重庆长江生态回馈启示录⑳|检察专门化:长江上游生态司法保护的范式突破

发布时间:2026-04-16 07:50:00


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命题。传统生态环境治理高度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然而行政规制存在资源有限、区域束缚等短板,往往难以应对生态保护的系统性、流动性等特点。司法因其独立性,成为弥补行政规制缺陷的重要力量。但法院的司法裁判往往具有被动性,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便成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主体。《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4)》的数据显示,虽然环境社会组织亦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2021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占全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比重分别为97%、90.5%、92%、97%。数据表明,检察机关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生动实践则是检察权主动回应环境治理需求、实现自身专业化的典型样本。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监督对象的专业性越强,监督主体就越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组织保障。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的专门化改革并未完全同步,在机构设置、案件管辖、程序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不协调之处。长江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制度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变“分散履职”为“一体履职”,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探索。

从法理层面审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权可分为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与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两种形态,前者指向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后者指向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民事索赔的民事公益诉讼机制。长江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制度在重庆市涪陵区推广后,当地既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生态修复,亦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联动、共享执法数据等方式发挥行政监督功能,在社会治理与公权制约双重维度形成有机平衡,实现了个案修复与秩序维护的协同并进。

长江生态保护检察监督制度的深层价值,不仅在于为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样本,更在于以检察专门化为支点,撬动了司法权、行政权在生态保护领域的系统整合。这一实践为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融合提供了可行路径,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动能,也为新时代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建设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富有生命力的“重庆答卷”。

作者谭正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党委书记,何江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当代党员》
编辑:范圣卿
审核:冯驿驭
主编:颜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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