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权威解读来了→
发布时间:2026-05-27 22:36:445月27日,《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构建多方协同新格局
据悉,截至2025年底,重庆60岁以上老年人总数达到835.06万人,老龄化率为26.20%。
《条例》明确了一个多方协同的养老新格局——政府保基本、市场供多样、社会广参与、家庭尽责任。
政府负责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保障财政投入、实施监督管理,重点保障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打造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慈善、志愿组织也被明确纳入参与主体。
家庭层面,条例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护理假期保障等政策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形成“政府保基本、市场供多样、社会广参与、家庭尽责任”的养老服务共治格局。
养老服务跟着需求走
《条例》用三章来规范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力求让老年人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能享受到适配的服务。
居家养老方面,《条例》规定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短期替代照护、养老信息对接、心理危机干预等帮助,用人单位也应当保障老年人子女依法享受法定护理假。
社区养老方面,重庆将推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等多种业态,同时要求每个区县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并逐步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教学点全覆盖。
机构养老方面,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和建设要求,并支持机构向社区和居家延伸服务,实现“机构带社区、社区连居家”的服务模式。
破解“多头评估”问题
针对老年人常遇到的“多头评估”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明确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数据共享,并推动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已经做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评估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其享受养老服务相关政府补贴的依据。
同时,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相衔接。
在硬件保障上,明确按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机构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此外,《条例》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抓好“医养康养结合”
重庆拥有丰富的医疗资源和生态资源优势,有条件抓好“医养康养结合”,推动养老从“生活照料”向“健康养老”升级。
乡镇层面,要求统筹规划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也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范围。
同时,丰富康养业态、发挥中医药特色,明确加强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鼓励依托重庆森林、温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开发避暑养老、旅居养老、生态疗养、森林康养等特色康养项目,推动养老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针对重庆农村老龄化程度高、养老服务基础薄弱的突出问题,《条例》提出,要建立城乡养老服务协作机制,规定通过运营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帮扶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盘活农村闲置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建设运营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农村特殊老年人关爱,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构建农村互助养老体系,支持以农村互助小院、村级互助养老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独居、失能、残疾等老年人。
扎紧养老服务的监管“篱笆”
在大力推动养老服务的同时,也要扎紧监管的“篱笆”。
《条例》明确,将老年人权益保障贯穿养老服务全过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护体系。包括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健全质量与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和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资金安全监管,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和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专户存管,民政、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网签合同、提存公证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管。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针对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骗取补贴补助,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等违法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
作者:何春阳
编辑:王柏林
审核:张开琳
主编:周神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