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力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9 22:22: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力培育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力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加力培育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5〕27号)精神,持续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品质化”消费空间载体
1.支持提质打造世界知名商圈。支持打造世界知名商圈,鼓励推进消费环境优化、信息化改造等建设,支持发展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引导推动符合规划的存量商业资源转型盘活和特色商业街区提档升级,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两江新区区政府、渝中区政府等有关区县政府)
2.支持聚力打造城市品质商圈。支持实施组团式商圈(步行街)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升级改造中心城区商圈,提质发展区县品质商圈,支持有条件的商圈争创全国示范步行街、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培育建设市级高品质商圈和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区政府、渝中区政府等有关区县政府)
3.支持培育打造特色消费场景。支持打造服务消费集聚区,培育个性化、景观化、体验型品质消费新空间,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打造特色消费新场景,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4.支持打造15分钟商业服务圈。支持打造一批高品质15分钟商业服务圈,整合便利店、菜市场、早餐店、维修点等服务功能,完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育运动空间、养老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产业服务型、商旅生态型、居住生活型国际化社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
5.支持优化消费载体建设。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支持力度,引导全球引领型、区域地标型、整体持有型新消费项目在商圈、特色街区等重点区域精准布局。系统性推进城市更新,推广实施方案跨部门联合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间,着力盘活符合规划的闲置商业资源。利用老旧厂房发展养老、医疗等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的企业,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推广实施不动产双预告“带押过户”政策,支持消费载体资产高效流转。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鼓励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集聚“多元化”优质消费资源
6.支持集聚全球消费资源。支持培育“首发巴渝”城市名片,聚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首发经济集聚区、首发平台、新品发布平台,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进口的首发消费品实施差异化检验,助力首发产品加快上市。(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重庆海关,有关区政府)
7.支持集聚引进品质首店。支持集聚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入渝发展,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首店集聚消费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8.支持开设高能级品牌首店。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能级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9.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鼓励有关会展活动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10.支持培育特色品牌。鼓励和支持老字号、新消费品牌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打造“靓款”“爆品”“名品”,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推动培育富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品牌,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增贷款,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11.支持优质产品拓展市场。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推动市场开拓、提升品牌价值。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外贸优品展销中心、外贸优品品牌集聚的特色商业街优化升级,推广“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模式,打造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消费场景。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创新会员福利实现形式,推出面向职工及家人的文旅体产品,用好职工福利经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2.支持培育壮大优质企业。支持健全重点商贸企业“育苗”机制,引导相关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人工智能+”消费等新型消费企业。持续做强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建设功能共享服务平台和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迭代实施“满天星”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加快首版次软件开发利用,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轻纺行业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依法依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三、培育“特色化”服务消费品牌
13.支持打造“不夜重庆”城市名片。发挥重庆“江崖街洞天”特色优势,做靓“两江四岸”夜间经济特色消费带,持续做强夜间经济,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14.支持打造“美食之都”城市名片。立足重庆美食,做优做靓“渝味360碗”美食品牌,支持培育名菜、名宴、名厨、名店、名企、名街、名节。推动餐饮多元化品质化国际化发展,鼓励创建“米其林”“黑珍珠”等品质餐厅。(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5.支持打造“山水旅游”城市名片。支持培育优化特色文化旅游消费场景,打造知名IP(知识产权)跨界联名综合性场景,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落实巡演项目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加强巡演项目引进落地。优化改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式。完善演艺赛事预约机制,打击“黄牛”倒票行为。对组织游客入境来渝的旅行社等主体给予奖励,对赴境外开展旅游营销活动、推广旅游产品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16.支持打造“户外运动”城市名片。支持指导区县创建国家级促进体育消费和赛事经济试点城市。积极申办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川渝联动打造品牌体育赛事。支持社会力量承办赛事,打造特色化、品质化体育消费场景。鼓励利用闲置用地建设运营体育场地。(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
四、发展“融合化”创新消费业态
17.支持提升数字赋能消费能级。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消费行动,推出一批虚拟导购、智能购物等数字生活应用场景。支持招引培育、提质壮大电商主体,建设直播电商基地,推动电商园区升级发展。鼓励区县开展网货产业带培育和网销爆品打造,依法依规对实施项目的区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8.支持拓展融合消费领域。鼓励“银发+旅游”“绿色+智能”“宠物+社交”“研学+智造”等跨界融合,支持打造商文旅体展农融合消费场景,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19.支持消费场景更新升级。鼓励闲置商业载体创新提质发展,打造沉浸式消费空间、综合性消费场景,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引导“山城后巷”整体提升,对街巷改造中所需的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公共要素,支持按照规定增加相应经营性建筑面积。(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
五、构建“国际化”开放消费平台
20.支持会展经济平台发展。支持培育国内外会展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会展项目参与UFI(国际展览业协会)、IAEE(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等国际认证,依法依规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21.支持物流枢纽平台培育。支持运营主体争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等国家级物流领域试点示范。支持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开展中间品和大宗原材料运输。支持企业通过国际定期客货运航线、包机航线开展重点中间品运输。(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
22.支持优质产品进口平台建设。支持综合保税区内满足条件的仓库开展香水香氛和喷雾美妆等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仓储。开展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电子化试点工作。健全通关服务保障机制,依法依规为符合规定的货物检查、放行等作业开辟绿色通道,着力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重庆海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药监局)
23.支持“爱尚重庆”活动平台打造。以“爱尚重庆·渝悦消费”为主题,支持举办系列主题消费促进活动,聚力培育“全域全季消费潮”等促销活动品牌,支持与新加坡等国家开展“双城双周”消费促进活动,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品牌活动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重点围绕零售、餐饮、住宿等领域,向个人消费者发放满减、代金、折扣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六、优化“便利化”舒适消费环境
24.支持完善消费配套设施。支持完善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柜(台)、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化服务设施,配置多语种翻译工具,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旅游委,有关区县政府)
25.支持提升入境消费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离境退税商店,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3000元/家的资金奖励。支持开展入境支付便利化环境改造,对设置受理外卡POS机、外币兑换点的商家或企业,依法依规分别给予500元/家、2万元/个的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
26.支持健全涉外服务体系。支持消费场所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围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方面组织开展入境消费志愿者服务,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团市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县政府)
27.支持拓展城市营销渠道。川渝联动建设富有巴渝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拓展“成渝消费”宣传营销矩阵。支持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精准化推介矩阵,健全对外宣传和城市形象推广机制,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友好城市等开展针对性城市营销,不断提升重庆消费的国际影响力。支持依法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开展线下宣传推广。(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8.支持加强人才引进培养。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围绕智慧零售、数字供应链、消费大数据等领域开展应用研究,提升行业发展创新能级。支持区县联合高校、培训机构针对消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9.优化政务监管服务。推广口岸旅游签证“一网通办”,优化口岸签证流程,压缩办证时间。进一步优化安全许可流程和营业性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的审批,推广“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改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式,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用于划设治安缓冲区的容量原则上不超过赛场可用座位数的10%。规范“临时占道经营点”设置,为城市商业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优化财政金融服务。发挥政策撬动作用,用好国家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强化消费领域信贷支持。鼓励“政府补贴+金融让利+商家优惠”联动,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系列促消费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围绕重点区县和主导产业定制化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消费信贷产品精准对接。依托数字重庆基础设施,推动企业信息数据共享接入“渝金通”平台,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服务重点产业及上下游主体。居民或企业在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地方农村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个人消费贷款、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参照国家政策标准享受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政策,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按照“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编辑:王柏林
审核:邓莉
主编:周神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