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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转移为何要立法?

发布时间:2026-08-06 08:35:32

《重庆市自然灾害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来,重庆多地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多次成功转移受自然灾害威胁区域的群众,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此前,在5月24日永川特大暴雨和7月17日彭水山体垮塌灾害中,基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群众避险转移,也极大减少了人员伤亡情形。

各地实践充分证明:组织受自然灾害威胁人员提前避险转移,是降低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有效办法。这样的好方法一直在用,为何还要立法?

01

明确避险转移是市民法定义务

“我受不受灾是我个人的事,不要你们管”“我想转移就转移,不想转移你们不能强制我转移”“我在这住了这么多年,都没得事,有没有危险我心中有数”“这点小雨就转移,太小题大做了”……

险情出现时,有人不愿意转移,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劝说也不顶用,还“贻误战机”,耽搁组织其他人员转移;有人舍不得财物,要求转移人员帮助携带物品,不然就不转移;有人还和避险转移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有人转移后擅自返回……现实生活中,面对当地组织的避险转移时,总有部分人“犯倔”,不愿配合。

在避险转移时,一些人爱拿“转不转移是个人自由”做挡箭牌。《条例》则明确避险转移是市民法定义务。如《条例》规定个人“发现自然灾害威胁自身安全时,立即自行转移到安全区域”“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不得拒绝、拖延、阻碍或者干扰”,并明确“经劝导后仍不转移且情况特别紧急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果断保护性措施,将其转移到安全区域”。

这就意味着,避险转移不再只是“为你好”的建议,而是“你必须”的刚性约束。

发现险情报告是义务,配合避险转移也是义务,阻碍转移是违法行为,拒不转移可以强制转移……此举既明确了市民义务,也赋予了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避险转移的权限,让避险转移有法可依

02

厘定相关部门避险转移工作的权责

谁来监测、预报、预警自然灾害?由谁研判自然灾害风险和受自然灾害威胁区域?谁来指导开展避险转移?各个部门如何分工?工作经费由谁来出?险情发生了,谁负责组织、协调避险转移?……如果不厘清这些问题,避险转移工作中就可能出现混乱,甚至推诿扯皮的情形。

实际上,这些问题都能在《条例》中找到答案。《条例》不仅明确了风险摸排、监测、预警的责任,也明确了做预案、画“撤离路线图”、宣传、演练等职责,更明确提出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责情形。

过去避险转移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只是没有尽职尽责。而现在避险转移工作没有做好,就是违法行为。这也是在倒逼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履职尽责,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自然灾害突发性强,山洪、地质灾害往往转瞬即至,层层上报、逐级审批,极易错失转移的黄金时间。值得一提的,《条例》明确下放临机处置权,把决策权直接放到离险情最近、最了解现场情况的一线,给基层一线处置险情“松绑放权”。

03

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定依据

为什么总有一些人居住在临崖、临坡、低洼易涝地区?这是不少人心中的疑惑,为什么明明这些地方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却仍要住在这里。这其实与宅基地的分布和限制有较大关系,也与搬迁成本较高有关。

《条例》明确鼓励地质灾害影响区、临崖处、河道两侧低洼处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村(居)民搬迁到安全区域居住,并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搬迁补助、宅基地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这无疑为后续的搬迁补助申请提供了法定依据。

谁来拍板转移?什么情形必须转移?转移到哪里去?叫不应怎么办?群众不配合怎么办?若是转移后没有发生灾害群众意见大怎么办?转移安置的地方缺少物资怎么办?现实中,不少干部在避险转移工作中存在不敢转的顾虑,暴露出不会转的短板,同时也反映出上位法对相关规定缺少细则说明。

如何防止为了规避责任,不该转的也转,“转了再说”?如何避免无险先转、小灾大转的“瞎折腾”?《条例》通过细化规定,作出了规范,并为谁决断、怎么转、转哪里出具了“说明书”,提供了方法论。

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用法治的刚性为生命兜底。《条例》把基层实战经验写进法条,让避险转移从政策要求升级为立法规范,从“被动式应对”变成了“制度化防范”,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究。而当救命这件事就从“软约束”变成了“硬规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会拥有更加坚实的护盾。

来源:重庆瞭望微信公众号
作者:饶思锐
编辑:王柏林
审核:邓莉
主编:周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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